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司法实践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主要有两种方式:按照市价进行分割、按照数量进行分割,但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市价如何确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六规定,离婚诉讼中分割上市公司股票,需要确定股票价值的,当事人对确定股票价值的时间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股票价值为准。
按照市价分割与按照数量分割,是否有先后顺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规定“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财产的分割,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由于该条规定本身并非一个强行性的规范,所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并非"按数量比例分割"的强制性前置条件。故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配方案外,可以直接按数量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