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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限售期内的股票能否分割?

作者:张学研  来源:离婚时,限售期内的股票能否分割?_张学研个人律师网  日期:2022-03-25 17:51:57   点击:957   属于:财产分割
限售期是指对某一类股东持有的股票约定在持有一定期限后方可在二级市场交易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事实上,只要符合《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3条的规定,且没有其他不转让股份承诺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在离婚中将其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分给另一方是可行的,只是受让方在受让该股票后仍应遵守相关限售期的规定或承诺,且受让方一般会把自己持有的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对方行使。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证券非交易过户证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可知,若因财产分割需要对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权证等证券变更持有人的,目前只受理因离婚涉及的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