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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李某与郭某签订《股份代持协议》,双方约定:郭某在X公司出资认购35万股每股单价人民币1元,对应出资人民币35万元,该股份由李某代为持股。李某声明并确认,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郭某提供,只是由李某以其名义代为持有,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郭某,所产生的或代持股份有关的收益归郭代生所有。2015年7月9日,X公司以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形式,审议通过《关于李某代持郭某股份的议案》,并将相关材料在公司备份留存,问李某妻子起诉离婚时,;某代持的上司公司股份能否分割?
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的,该合同有效。被告郭某为上市X公司的出资人,其与被告李某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亦经X公司董事会确认、备案,对被告李某持有的股权份额不应作为婚内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总结:如果没有代持协议,实际投资人也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确认、备案,那么名义股东就是法律上的股东,离婚时是可以分割名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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