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夏小姐在外国一起读大学相识热恋,毕业后双方在国外一起工作,并在国内办理了结婚证。婚后几年,二人相亲相敬,互相体贴关怀,很是让人羡慕。好景不长,二人发现性格不合,为人处事很不相同,尤其男方小李把自己父母接到身边,女方小夏与公婆关系处的非常尴尬,终导致闹离婚。因为双方办理了绿卡,在居住国法院离婚时,法院要求二人到婚姻缔约国起诉离婚。无奈二人回国离婚,小李委托了本律师代理此案,由于二人出过多年,双方户口均被注销,立案成了问题,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条及第12条,选择了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立案起诉离婚,法院终同意审理此案,终二人离婚成功。本律师提醒涉外人士,近《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频频出现,法律法规都有了很大变化,其中很多规定都是为了适应改革后出现的很多问题,能得到更好的司法救济。其中《民诉法解释》第六条: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父亲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1.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2.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