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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婚前拥有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元。甲与乙结婚后,甲将该房出租三年,共获租金9万元。此后不久,甲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三年,共获利30万元分红。后甲退出合伙,收回房屋。此后不久,甲乙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400万元,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本案,首先要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将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一分为三:1.孳息2.自然增值3.投资收益。分别确定其所有权归属,除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共有,其余两项为一方个人财产。其次分析:9万元的房屋租金为法定孳息,属于个人财产;用房屋出资合伙经营分红30万元,属于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增值了200万元,为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综上,甲乙离婚时,只能就30万元投资收益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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