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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

作者:张学研  来源:关于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_张学研个人律师网  日期:2014-12-04 13:12:51   点击:4440   属于:过错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然不象重婚者那样采取直接公开的形式,但它对无过错方的伤害往往也是巨大的。因此,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也应以其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在其财产总额中应占有的份额。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同重婚责任所承担的赔偿额之确定方法一样。但如果物质损害赔偿额确定之后,过错方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所得到的财产不足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则应考虑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时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另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但对于因与他人同居所承担的过错责任的赔偿数额,笔者认为,无论是物质损害赔偿份额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份额都不应低于重婚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额。因为重婚行为和非法同居行为都是属于婚外关系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与伤害。因此,法院在确定其赔偿额时不应有轻重之分,除非有其他法定例外的情形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