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律师张学研,北大毕业,执业十九年,专做离婚案件,诉讼经验丰富,竭诚帮您解决婚姻出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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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处分: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但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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