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张学研个人律师网_婚姻律师_离婚房产财产分割律师-张学研个人律师网
栏目名称 联系我们

北京婚姻律师张学研,北大毕业,执业十九年,专做离婚案件,诉讼经验丰富,竭诚帮您解决婚姻出现的法律问题

手机:13810496948,18600608766



邮箱:zhangxueyanlawyer@126.com

执业证号:1110120051198944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诉讼离婚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诉讼离婚>与军人离婚的条件

与军人离婚的条件

作者:张学研  来源:与军人离婚的条件_张学研个人律师网  日期:2014-11-24 11:06:30   点击:1973   属于:诉讼离婚

婚姻法第3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通常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必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主要是指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告时的胜诉权。

军人的重大过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军人的重大过错包括: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