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律师张学研,北大毕业,执业十九年,专做离婚案件,诉讼经验丰富,竭诚帮您解决婚姻出现的法律问题
手机:13810496948,18600608766
执业证号:1110120051198944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诉讼离婚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诉讼离婚>提起离婚诉讼应具备的条件
对提起离婚诉讼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的人须符合的要件,不具备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离婚诉讼的提起,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5、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上一篇: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下一篇:哪些情形离婚必须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