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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案

作者:张学研  来源:张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案_张学研个人律师网  日期:2020-04-08 16:23:40   点击:769   属于:离婚赔偿

原告张某,女,1959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学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之子),男,1983年出生,汉族。

被告某人,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某人(以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张学研、、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2年登记结婚,于1983年生育一子。双方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双方已没有感情,被告的脾气也越来越暴躁,并经常在外面找其他女人,对家庭不闻不问,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将1号房屋判归我所有,我支付被告折价款;被告是出租车司机,承包运营,承包权也有财产价值,我同意出租车由他继续承包运营,但在共同财产分割上应作出让步;另,1号房屋由儿子侯出资进行装修,我和被告应就的出资给予补偿)。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对原告所属的事实理由不予认可,我没有脾气粗暴,也没有在外面找其他女人的情况。原告的身体确实不好,之前我对原告也是尽心照顾,但原告在九十年代不守妇道、不受孝道,让我非常受打击,这些年我都是在忍让。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同意1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给我折价款120万元。没有其他共同财产需法院处理。我是开出租车,和公司签了8年合同,还有两年,开出租车很辛苦,我自己在外面吃,财产方面没有必要因此让步。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2年登记结婚,于1983年生育一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1号房屋,该房屋市场价值245.37万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忠的情况,并就此提交了被告与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余正明被告与其他女性勋在不正当关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房产证、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准双方离婚。根据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中的内容已超出一般朋友关系范畴,被搞得上述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伤害,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

此案张律师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向法院提供了微信截图等证明张某前夫存在外遇原因导致离婚,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要求,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的主张,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多分三分之一作为离婚过错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