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张学研个人律师网_婚姻律师_离婚房产财产分割律师-张学研个人律师网
栏目名称 联系我们

北京婚姻律师张学研,北大毕业,执业十九年,专做离婚案件,诉讼经验丰富,竭诚帮您解决婚姻出现的法律问题

手机:13810496948,18600608766



邮箱:zhangxueyanlawyer@126.com

执业证号:1110120051198944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财产分割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财产分割>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的增...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收益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作者:张学研  来源: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收益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_张学研个人律师网  日期:2019-12-15 20:26:34   点击:624   属于:财产分割
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没有进行买卖,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自然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进行买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主动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