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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张学研  来源: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_张学研个人律师网  日期:2020-10-30 10:12:45   点击:1451   属于:财产分割

案例

  小赵结婚前购买了500克黄金,小赵与小刘结婚数年后,这些黄金的价格已经涨了2倍多。黄金这些年的增值,小刘有份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原文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

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

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

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

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

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赵婚前买的黄金,在婚后价值增高,但增值仍属于小赵个人财产。